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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作依据 清醒看传销

时间:2019-10-15 18:18:01

  本报记者 崔 佳
 

  时至今日,传销这个字眼对许多人来说已不再陌生,但社会上有关传销的各种说法和现象却给不少人带来了困惑:有的人逢人便夸传销的产品质量可靠,有的人则到处投诉传销的东西质次价高;有的人靠传销赚得腰缠万贯,有的人则被传销坑得血本无归……诚然,传销企业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传销者操作技巧各有高低,传销业在中国的发展也有一个逐步规范的过程,但我们要对传销有一个正确、清醒的认识,对传销的基本知识、利弊风险以及国家对传销业的各项规定要有所了解,这样才能保证传销从业者的传销活动正当合法,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带着读者提出的具体问题,记者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采访。
 

  (一)
 

  传销(也称直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传销发端于本世纪4 0 年代的美国,这种新的销售方式产生后即在世界得到迅速发展。资料显示,1 9 9 6 年全球直销总额达8 0 0 亿美元,从业人员2 2 0 0 万。与传统的商店销售相比,传销减少了批发环节和广告费用,从而使产品成本降低,又可以防止假冒伪劣的产生。同时,传销使传销员获得传销报酬,又赢得了稳定的用户。
 

  多层次传销自9 0 年代初传入我国后,发展势头较为迅猛。从1 9 9 1 年香港仙妮蕾德公司多层次传销产品进入内地开始,到1 9 9 5 年底全国多层次传销企业已达1 6 0 多家,范围涉及几十个城市,传销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话题。由于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和分散性等特征,容易被不法之徒钻空子。国外许多地区都曾在传销发展初期出现过披着传销外衣,以诈骗钱财为目的的公司,我国也不例外。这几年社会上传销活动中违法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无照经营,偷税漏税;有的销售走私物品或质次价高产品;还有的收缴高额入会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等,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 9 9 4 年发布了《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并于第二年开始对所有传销企业进行清理审查。今年1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即7 3 号令),对传销企业的核准登记、传销活动的参与人、传销行为、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在今年1 0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重新审查,批准了3 7 家企业在核准的范围内可以从事多层次传销经营。这些措施对于规范传销业在我国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
 

  在传销活动中,传销员既当消费者又能获得报酬,传销方式的奖励机制满足了一些人增加经济收入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因而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参加传销活动切忌盲目,参加者既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传销企业侵害,又要保证自己的传销行为正当合法而不给其他消费者带来侵害。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要对《传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有个准确的把握。
 

  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传销员?《传销管理办法》中规定:“年满1 8 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作为传销员。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传销员:(一)机关工作人员;(二)现役军人;(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多层次传销企业的传销员必须具有该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的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传销员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法规保护?《传销管理办法》规定,参加传销之前,传销企业应将企业被核准从事传销的登记事项、企业发展状况、产品质量检测结果、传销运作规则及参加传销的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传销员;传销企业应与传销员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传销企业不得向传销员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传销员可以自由退出传销活动。此外,《传销管理办法》还对传销员退出传销活动时向企业退货、传销员培训等具体问题做了详细规定,传销员可依据这些规定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传销员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应遵守哪些规则?《传销管理办法》中规定了7 项,其中包括出示传销员证、告知联系地址、如实解释产品质量和用途、做必要的示范及出具购货凭证等,内容具体明确。
 

  对于传销员而言,既要有法律意识,也要有风险意识,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还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运用正当的、科学的推销技巧来降低投资风险,实现自己的目标。
 

  (三)
 

  传销作为一种新的销售方式,它是社会化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产物。即使我们无意于参加传销来增加经济收入,我们仍有可能成为传销产品的消费者。盲目信任传销产品固然有危害,一概排斥传销产品也不是当今社会的科学消费观念。许多消费者愿意到国有大商场购买商品,认为那里质量有保障、退换方便。实际上正规的传销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他们也会尽力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消费者在购买传销产品时,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保护。在我国传销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传销管理办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可以作为我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传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因传销产品的质量问题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传销企业或者传销员提出退货或者赔偿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予以退货或者赔偿。”具体规定是,消费者自购买传销产品之日起3 0 日内可以随时提出退货请求,只要不是因为消费者的过错致使产品毁损的,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接受退货,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任何费用。
 

  《传销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传销员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有7 项义务,这也就是规定了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有7 项权利,包括要求出具购货凭证,要求如实、详细介绍产品,以及有权拒绝上门推销等。传销员如违反规定,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传销员将受到处罚。

 

  在购买传销产品过程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与传销员或传销企业协商未果时,同样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投诉索赔。
 

  传销热也好,冷也好,广大消费者对它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消费者应依据法规,分清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冷静对待合法传销,自觉抵制非法传销,促使传销在正当、健康的轨道上发展,使它为繁荣市场、满足群众消费需要、引导科学消费观念及培养高素质营销人才等诸多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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