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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的牌子,传销的版本,隆力奇涉嫌传销

时间:2019-10-16 18:18:01

 

  对于隆力奇直销,蒋某也是一知半解,她也只是听隆力奇的老师讲过课,感觉很有“钱”途。对于风险,蒋某表示她去过隆力奇的公司,这家公司规模很大,产品非常好,企业还在扩建,“这是一家不会倒闭的公司”。如果要加入,需要缴纳3500元、26000元、36500元不等的费用,缴纳费用越高“钱”途越远大,至于原因,她认为这是必然的,“投资越大,收益越大,身边一些朋友都是购买的36500元的”。

        日前,市民蒋女士致电钱周刊·投诉咨询台,她妹妹迷上了隆力奇直销,想缴纳26000元“入会费”参与其中。蒋女士对隆力奇直销一无所知,想了解相关情况,以及是否有风险。在记者的要求下,蒋女士的妹妹蒋某直接与记者进行了联系。

  从她的话语中,记者感觉有点不切实际,明确表示隆力奇肯定不是“不会倒闭的公司”,并追问加入后“钱”途何在?蒋某说,只要她能吸引其他朋友加入,便可抽取“佣金”,吸引一名缴纳26000元“会费”的朋友加入,就可以得到3000元左右收益,朋友再发展下线,她同样可以得到部分收益。

  记者表示:“你的朋友不是在带你发财,是通过你发财。而且这种模式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而是依靠拉人头……”记者尚未说完,蒋某就坦言:“这很像是传销,我知道这有点像……但他们还是有产品的,比如400元一只的锅……”蒋某还声称只有交钱加入了“会员”,才能购买这些产品,这些产品也能推销给朋友。

  这些产品是生活必需品吗?为什么一定要买隆力奇的?26000元产品你能卖掉吗?为什么要先买这么的产品?……面对记者质疑,蒋某依然认为加入成为“会员”好处无穷,“产品卖不掉也没关系,可以拉人头”。

  拉不到人头怎么办?26000元能退吗?蒋某表示钱不能退,可以拿到相应的产品,“而且就算拉不到人头,他们也会帮我投资,我一样有收益。”至于具体投资项目,她毫不知情,她只知道“1年的收益就达到100%,明年翻番了”。

  “什么样的投资有如此高的收益?亏了怎么办?”这个问题蒋某也回答不出,“我也不知道,反正听他们讲师讲的,感觉很好,我也不是太了解,也说不清。我可以带你去参观他们厂区,听课,一听你就明白了。”蒋某表示镇江没有相关的“组织”,但如果要去有专车专人安排你过去参观。

最后记者提醒她,不要投资不熟悉的领域,高收益必然面临高风险,而且这件事还有传销之嫌,“你需要再考虑,多咨询,也可以向警方询问相关情况。”可惜,两天后记者再次联系她时,她已经缴纳了26000元“会费”。

  随后记者在网上找到了这家公司的客服电话,对方表示:他们是采用的会员制和积分制,这笔钱是“会员费”,可以用来购买产品。加入会员后,购买东西就有积分,而积分是可以用来换钱的。至于投资什么项目,今后怎样分红,他也说不清楚。

  不久,一个号码为051252482588的号码致电记者。对于记者的追问,这位女性工作人员并不愿意回答,只是表示如果想退出,缴费后28天之内可以申请退款。

  记者还电话联系了镇江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该处一名工作人员建议:不要相信天上能掉馅饼,如果感觉事情有传销之嫌,可直接拨打110反映情况。具体到缴费入会的问题,他表示,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详细调查,辨别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是直销还是传销。

  记者在网上查询发现,有关隆力奇直销乱象的新闻并不少,希望市民认真辨别,有疑问可直接找警察。

  (吴辉 徐心俊)

  成都工商通报直销违规

  雅芳、隆力奇等被点名

  3月7日,成都市直销企业座谈会在成都市工商局进行,22家驻蓉直销企业代表,在座谈会中回顾了去年企业规范自律情况,并对职能部门对行业监管、社会公益等方面工作纷纷建言献策。成都市工商局对成都市直销企业2012年的经营、信息报备、直销员招募、职业打假人盯上直销企业等情况进行了通报。

  2012年,共有11家直销企业在成都取得了直销区域许可资质,企业经营额约10.9亿元,完成税收7217.2万元,9家正在申牌企业经营额约7356.9万元,完成税收153.6万元。此次通报中,工商部门对直销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予以充分肯定,同时对一些企业在信息报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予以警告,被点名的企业有雅芳(中国)、宝健(中国)、隆力奇、葆婴、克缇(中国)等。

  会议要求,在蓉直销企业今后涉及信息报备等工作,必须在成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频道上进行电子信息报备。

  ■相关规定
 
        具备下列特征的行为就被认定为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以上内容来自:京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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