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月28日电 (记者周丹丹)在此间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人大代表认为,由于传销行为出现了新特点,现有法规难以规制,各地方应结合实际,出台打击传销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广西人大代表、自治区工商局局长朱军说,从“实物传销”到纯“资本运作”,不少高学历、高智商的社会人士卷入传销活动,精神控制洗脑程度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传销形式出现了新特点和新动向。但是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2005年颁布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进行治理,现有法规对各监管部门履行打击传销职责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打击传销是一个严峻的课题。新型传销很迷惑人,如果打击不力就会出现反弹。要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的认识,不要低估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煽动能力。传销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朱军建议,广西应出台打击传销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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