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组织者,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传销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 企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会员1万余人,非法经营额3195万元,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万元,吊销了其营业执照。鉴于其已涉嫌触犯刑法,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逮捕。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传销属于犯罪行为吗? 答: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传销除了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偷税罪等。如果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就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例如,重庆市查处“欧丽曼”传销组织诱骗学生参与传销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案的“传销骨干”秦某某有期徒刑5年,辛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 此外,传销还大量引发抢劫、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例如,某年11月,广州市人民法院对12名从事传销的犯罪分子进行宣判,其中1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11人被判处7个月至8年有期徒刑不等。 什么是传销的组织者?传销组织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传销的组织者是负责组织、策划传销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组织者往往处于传销“金字塔”的顶端,是传销组织的核心。组织者通过各种手段,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不断扩张传销组织,对参加的人员实施人身、经济和精神上的三重控制。他们或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以暴力相威胁;或用所谓的“集体友情”、“组织温暖”、“致富理想”等“温情”手段骗取参加者的信任,直至将参加者及其身边亲人、朋友的钱财洗劫一空。传销组织者在传销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对社会、家庭、个人造成的危害最大。因此,执法机关一直对其重点进行打击,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 例如,山东省工商、公安机关破获“天狮美丽佳人”传销案,抓获号称“传销教父”的罗某某。贵州省工商、公安机关查处“玛雅传销”案,负责人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海市工商、公安机关查处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没收伊美公司违法所得971万余元,并处罚款200万元,同时吊销了其营业执照。 为了逃避打击,传销组织者往往实行单线联系、异地遥控指挥、不停变换活动地域、改变组织名称、利用银行汇兑、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控制传销组织,组织传销活动。因此,在发现自己被骗参与传销活动后,要注意收集、保存汇款账号、汇款凭证、交费收据、介绍人及更高级上线人员的姓名、电话、互联网账号密码等相关证据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关,以便于及时、准确地打击违法犯罪,保障自身的权益。 对传销组织者的惩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传销的骨干分子?传销骨干分子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传销的骨干分子是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在传销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如:所谓家庭的“家长”、“B级”、“C级”、“翡翠”、“钻石”,包括“讲师”等等,都属于传销的骨干分子。传销骨干分子在传销过程中起承上启下、为虎作伥的骨干作用,没有这些人,传销组织者不可能实施欺诈,群众不会轻易上当受骗。传销骨干分子通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钱财,获取非法利益。 对传销骨干分子的惩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如:河南省商丘市兰某某经朋友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并成为了业务经理,发展下线40余名,收取入门费4万余元,河南省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兰某等其行为已构成传销,属于传销的骨干分子。责令兰某某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用于传销的物品,并处罚款10万元。 参加传销的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答: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由于传销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发展人员参加,组成上下线人际网络的形式来实施违法活动,所以参加传销的人员也是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加者不是消费者,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救济和保护。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传销参加者既是受害者同时也是害人者,在自己被骗参加传销后,又诱骗他人加入。究其原因,一是有的人钱财被骗后心有不甘,明知骗人仍想通过发展其他人加入,获取所谓的“回报”,拿回自己的钱。二是被传销组织“洗脑”后,深信参加传销能够发大财,不惜骗取他人加入,幻想获得“高额回报”,早日成为百万、千万“富翁”。三是由于大多数参加人员都是普通群众,介绍发展的多数是亲戚朋友。利用亲情、友情骗取亲人、朋友钱财后,怕遭到亲人的指责,被骗后不敢回家,留在传销组织继续骗人。这些人不但拿不到钱,最终,往往为了“冲业绩”、拿“奖金”而投入更多的钱,一错再错,深陷传销泥潭不能自拔。有的由一般参加者成为传销骨干分子。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执法机关对于一般参加人员,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以说服、教育、训诫为主,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如何处罚? 答:当前传销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传销组织以各种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异地租住房屋非法聚集从事传销活动,并往往通过扣押身份证件、手机、现金,派人监视、盯梢,甚至采用暴力等手段限制参加者的人身自由。其不仅违反了禁止传销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于上述行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以公安机关为主,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进行查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广州3名传销分子将骗来参与传销的人员关押在出租屋内,导致被关押人员逃脱时堕楼身亡。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这3名传销分子11年、10年6个月以及10年有期徒刑。 又如,马某以帮表妹黎某找工作为由,将其从家乡湖南骗到广东省珠海市。因黎某拒绝参与非法传销,黎某即被传销团伙成员林某等7人轮流看管、非法拘禁使其不能与外界联系,经公安机关解救才得以脱离传销组织。法院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林某等7名传销团伙成员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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