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勇卫与被害人马鑫系江西同乡,被告人陆勇卫加入传销组织后,为发展下线,于2010年1月28日,为诱使被害人马鑫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陆勇卫将被害人马鑫从江西骗至本市禹会区北朱祠一民房内,后被告人陆勇卫、杨悦、许诚芳、黎爱华轮流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2月1日18时许,被迫出外听课的马鑫在返回住处的路上伺机逃离时,被陆勇卫、杨悦、黎爱华、许诚芳阻拦并将其拉扯抬起,在抬回拘禁地点的途中,被巡逻至该处的民警发现,将被害人马鑫解救,并当场抓获了四被告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勇卫、杨悦、许诚芳、黎爱华共同故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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