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揣快速致富的梦想,胡某等12人分别从云南、贵州、广西、河北、河南南阳等地来到河南省安阳市,以推销商品为名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7月28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对这一主要由“80”后组成的传销团伙中的12名成员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胡某从贵州省正安县老家来到河南省安阳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并在传销组织中结识分别来自云南、广西、贵州、河北等地的罗某等11人。之后,他们以做生意、打工为名诱骗大批外地人员来到安阳市殷都区,安排住处,通过组织授课方式进行洗脑,使被诱骗前来的人自愿加入推销上海生产的“炫之界”化妆品,再有该部分人员诱骗其他人员加入该传销网络。
另查明,12名传销成员中有4人属于“80”后,5人属于“90”后。该传销组织内成员共分5级,即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购买一份产品就可成为业务员,购买6份产品可升为主管,购买10份产品可升为主任,购买50份升为经理,购买300份可最终升为总经理。并且每卖出一份产品都有一定奖金,自己发展的人员和下线发展的人员购买产品都可计入自己的业绩,因此发展的越多提升越快奖金也就越多。归案时胡某等6任在该传销组织中已升为主任级别,另6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不久,还是业务员级别。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等1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12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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