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于“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怂恿、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川省工商局主办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协办
救助中心 www.sosfcx.com | 反传中心 chnfcx.com |
咨询热线1:17612225214 | 咨询热线2:17822201933 |
咨询QQ: 875336035 | 咨询邮箱: 875336035@qq.com |
打击传销,关切民生,贴近生活,服务大众。救助中心——您身边信赖的朋友! |
鸿运反传销 chnfcx.com 联系电话:17612225214 17822201933
Copyright © 2019-2022 CHNFCX. 鸿运反传销 版权所有 Power by chnfcx.com津ICP备202000723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