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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加入传销 多人因非法拘禁获刑

时间:2019-10-15 18:18:01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销类案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某、原审被告人杨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底,被害人骆某被骗入本市明星五金城附近小区的一传销窝点。被害人骆某进入该窝点后,被告人李某、杨某等传销人员通过收缴手机,讲解传销课程、聊天开导、跟踪、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骆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8月18日,被害人骆某被新余市打传办工作人员解救出来。其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骆某交纳的3600元钱交给传销组织人员用于购买“产品”。

  2017年9月11日,被害人黄某被骗至本市秦皇食府附近由被告人杨某担任家长的传销窝点。被害人黄某进入该传销窝点后,被告人杨某、舒某等传销人员,通过收缴手机,讲解传销课程、聊天开导,跟踪、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解救。其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黄某交纳的2800元钱交给传销组织人员用于购买“产品”。
2017年9月15日,被害人郭某等人先后被骗至本市秦皇食府附近由被告人杨某担任家长的传销窝点。郭某等被害人进入传销窝点后,被告人杨某、舒某等传销人员,通过收缴手机,讲解传销课程、聊天开导,跟踪、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杨某、舒某等人为迫使被害人骆某、黄某、郭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各被告人归案后及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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