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广“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影响,吸引会员加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前后四次以对参会会员报销差旅和食宿等费用的方式,组织会员参加“新亚洲集团”在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澳门等地以所谓明星演唱会、慈善晚宴等名义举办传销宣传大会,提高会员的积极性来发展更多的下线会员。
4月18日上午,由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汉寿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均获有罪判决,其中,主犯王某某获有期徒刑8年。
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经他人介绍接触到了“中券资本”传销项目,并赴外国考察新亚洲集团销售的中券资本项目,后将该项目引进中国,在中国内地建立团队进行宣传推广并发展下线会员,召集人员柴某某、赵某某、崔某某、吴某某等人到深圳,通过采取给参与培训人员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安排餐饮等手段,在全国各地陆续组织招募大量会员到深圳进行培训,主要由被告人王某某讲解关于“中券资本”项目的未来规划和走势、奖励制度、报单流程、释放奖励的条件和操作流程等等。
2016年8月,王某某又从新亚洲集团引进与“中券资本”传销项目模式类似的“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对外宣称代理销售美国德克萨斯州“国盟集团”(简称IHA)的“国盟普惠证券”,继续在国内发展会员,从中获利。“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要求参加者最低缴纳3600元的入门费,并按照缴纳费用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分别为3600元(UN600)、12000元(UN2000)、36000元(UN6000)、120000元(UN20000)人民币四个级别。会员按照推荐顺序和加入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金字塔”形状的推荐层级和安置层级。“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的奖金制度分为静态奖、直推奖(推广计划)、对碰奖(发展计划)、豪华奖。所有获得的奖励按照美金和人民币1:5.5的汇率进行计算,系统设置扣除提现金额5%作为手续费。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组织会员赴澳大利亚悉尼、韩国首尔、俄罗斯莫斯科等地参加“新亚洲集团”以旅游名义举办的宣传大会。王某某购买了奔驰、路虎等豪车,奖励为推广传销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向会员展示、炫耀,激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会员,诱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
2016年12月,常德市的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群了解该项目后,即加入成为会员,积极参加传销活动,在常德市发展下线会员30以上。
2017年1月,王某某又从新亚洲集团引进 “DB科融证券”(前期叫“天宫三号”)传销项目,直接发展被告人吴某某、范某、臧某某、秦某某等人成为下线会员,在国内建立会员团队。
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将该项目重新分为“高胜”和“诺亚方舟”两个传销项目,其奖金制度、投资配套等模式均和“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类似,仅更换项目名称,同时将部分“国盟普惠证券”传销项目的会员平移到上述两个项目中,继续开展传销活动。
为逃避资金监控,掩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黄某某等自己掌控的38张银行卡账户进行收款、理财、消费等活动。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10日,涉案的银行卡账户转入人民币9亿多元,转出人民币7亿多元,收取传销组织转入资金及会员费人民币6亿多元。经鉴定,中券资本网站注册会员共计178416个,国盟普惠证券网站注册会员198568个。(来源:汉寿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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