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投资5000元,6个月可获得2.7万元的回报、投资2万元,8个月可获得16.8万元的回报,你能经得住诱惑吗?但谁又能想到这却是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的手段。日前,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件,揭开了这种欺骗活动的真实面纱。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被告人沈某某(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通过被告人王某某(男,辽宁省沈阳市人)介绍,作为王某某下线在网上注册加入“美国福克斯外汇投资理财”网络。该组织规定:投资者投资一定金额人民币即可成为会员,按5000元、2万元、5万元(分红6、8、10个月)三个档次,每两天分红一次,分别获得人民币2.7万元、16.8万元、60万元的回报;同时发展他人投资,则依据发展下线的人数及投资额度,可得到其发展的下线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的奖励,分为动态收入、代理收入、特别奖励(推广区域总监),其中动态收入根据发展人数,规定三个层次,代理收入根据发展人数、投资数额又分别规定(推广5位客户,且客户投资额达到30万元,奖总额2%;推广8位客户,且客户投资额达到70万元,奖总额3%;推广11位客户,且客户投资额达到120万元,升为股东,公司出500万元奖1%分红150次)三个层次。以在网站上返虚拟电子币的方式诱骗投资者加入,其收入来源取决于新会员的投资数额和发展的下线人数。上诉人沈某某取得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后发展了王某(另案处理),王某发展了被告人关某某(女,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
2011年5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关某某通过讲解和网上演示,在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新城区、克什克腾旗、巴林左旗共发展会员40人,共骗取人民币141.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沈某某、王某某以投资回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克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关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关某某、沈某某、王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文/张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