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淮晨报报道
今年5月份,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蜀山区井岗镇公园道一号小区捣毁一个传销窝点。当场抓获传销头目等6人,查扣用于传销的现金及传销教材、手机等。经查,2012年8月,房主张某某与传销一头目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1800元/月的价格将其房屋出租给该传销一头目居住。在此期间,传销组织利用张某某出租的房屋从事传销活动,进行了多次传销培训,发展了大量传销人员。
井岗镇工商所以房主张某某涉嫌为传销组织提供培训场所,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规,拟对张某某处以行政罚款1.8万元。当张某某收到工商部门的处罚告知书后,立即提出疑义,要求对此案进行听证。
6月16日,在听证会上,井岗镇工商所相关工作人员称,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所在行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此,当传销人员在租赁的房屋内从事传销行为,当事人张某某就要承担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法律责任。最终,张某某接受了工商部门对其的处罚,于6月20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以后租房子一定要查看租客的身份证,了解他们是否有正当的职业,哪怕让房子空着每月少租几百元,也不能干违法的事情。”听说有人租房给传销人员被罚款后,十里店社区居民刘女士说。(张琳琳 通讯员 黄胜峰 葛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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