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传销而伤人的案件。该传销组织的三名成员唐敏、杨昌、刘峰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三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3年7月的一天,王艳接到男友杨昌的电话,让她来湘潭工作。王艳二话没说,背起行李就从海南来到了湘潭。
本幻想着可以和男友待在一起幸福的生活,可等待她的却是噩梦的开始。来到湘潭后,杨昌带着王艳入住了湘潭市岳塘区一出租屋内。之后,刘峰等人扣押了王艳的手机,限制了她的人身自由,不允许她离开传销窝点,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对她进行跟随看管,并且组织传销人员对她灌输传销思想进行洗脑。
王艳向刘峰等人求情,甚至下跪哀求让其回家,但均遭到了以刘峰为首的传销组织成员的拒绝。
终于在2013年8月份的一天,实在忍受不了精神折磨的王艳,趁着看守她的人员的不注意,从六楼的阳台跳下,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峰、杨昌、唐敏以非法方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且致使他人在拘禁期间不堪忍受精神折磨跳楼致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的非法拘禁犯罪中,刘峰是主犯,杨昌、唐敏是从犯,并且唐敏系未成年人,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峰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杨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唐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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