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中级法院审理一传销案件,认定传销案件中的23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决定分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3年8个月不等。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团伙在新会多处租屋开展非法传销活动,通过打电话、网络等方式物色发展对象,以谎称介绍工作、做生意或愿意交往男、女朋友等名目,骗取亲友、工友或网友多人到新会区,以推销商品为名(实际并无商品),迫使他人“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不同级别的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在江门市新会区发展会员超过30人。
其中被告人杨某等5人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经理级别,李某等11人为业务主任级别,邵某等7人为业务员级别。
2013年5月9日15时许,该传销团伙在新会区一家K TV房间内发放酬金期间,警方当场抓获23名成员,随后解救出多名被害人。
江门中院终审认定,杨某等7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郭某等9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邵某等7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个人涉案情节,决定对23人分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3年8个月不等,部分并处罚金。
胁迫加入 手段残忍
该传销组织为发展会员数量,骗取财物,于2013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利用在新会区会城租住的多个出租屋,由被告人郭某等人对多名被害人采取言语恐吓、强行搜身、用开水烫臀部、往口里灌开水、用打火机烧男性生殖器、打耳光、拳打脚踢等胁迫、暴力手段,没收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现金等财物,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强迫被害人交钱“购买商品”。被告人李某等担任出租屋“家的主任”来管理被害人,被告人邵某等人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拘禁。
实施非法拘禁的窝点分别位于新会会城冈州大道中、同德三路、南宁街、葵湖新村、城西一路、城北路等处。(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