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才某(另案处理)以香港氪能集团(无工商登记)亚洲区市场总监身份,宣传投资氪能集团的挖矿机,可以获得高额比特币回报,该比特币可以自由提现、自由交易。后才某积极拉拢许某(另案处理)成为氪能集团会员,许某随即发展了吴青青,吴青青发展了王某富和钱某,并将链接在许某挖矿机下面的自己的四台挖矿机免费给王某富和钱某使用。王某富和钱某以该四台挖矿机为基础继续大量发展下线,吴青青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50054138.62元。
2014年底,氪能集团比特币价格大幅度下跌,引发投资者恐慌,吴青青鼓动投资者趁低买入。2015年2月底,氪能集团网站彻底关闭,才某、吴青青等人无法联系。
法院审理查明,吴青青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认为,吴青青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5000余万元,情节严重,并积极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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