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投资
2900传销组织头目落网,反传销网获悉漳州投资2900传销组织头目落网,传得沸沸扬扬
被告人刘新桥,男,1999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819990215041X,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德沃镇德沃村前进三组,无业,群众。于2018年12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帅,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21996112318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鲁楚营回族乡云康村舒嘎箐组,无业,群众。于2018年12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忠超,男,1997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970601155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王召乡赵庄27号,无业,群众。于2018年12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浪飞,男,1997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97061861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白坭乡蔡板村9组24号,无业,群众。于2018年12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邱明军,男,1998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9808086536,汉族
初中学历
,住所福建省仙游县游阳镇双凤村西阳15号,无业,群众。于2018年12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该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办,被告人刘新桥、黄帅、张忠超、朱浪飞、
邱明军等人涉嫌诈骗案,在2
019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发现:
从2016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张远文、翟德飞(均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组织拉拢人员以新华区“水玲珑公司”名义成立传销团伙,河北省沧州市,该团伙设有业务员、主管、总监(大小)、经理、总经理五级制,翟德飞、张元文以“大头目”身份管理一个或多个宿舍,被告人丁桂金、杨琴、董启雕、杨应静、罗雪(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负责不同宿舍的业务员身份,规定成员购买2900元一套产品加入团伙,通过拉拢一定人数或购买一定数量产品,即可在团伙内部获得升级提成。
自成立以来,团伙成员通过QQ、微信等软件冒充异性朋友,之后,他假装与对方谈恋爱,通过假身份证、假火车票、假医院检查记录等材料骗取他人信任,骗他人加入河北沧州传销团伙,或以车费、医药费等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宿舍成员骗取的钱通过微信或购买产品转给所长保管,实现增值。截至12月b
2018年呃19,该犯罪团伙诈骗了多名被害人,其中就包括浙江省桐乡市的被害人王强。
详情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刘新桥在广东省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钟继勇730余元。
2、2018年9月,被告人刘新桥以上述手段骗取广东省被害人易磊1600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新桥在浙江省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梁理想1060余元。
4、2018年9月,被告人黄帅在湖南省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欧碧波3500余元。
5、2018年10月,被告人黄帅以上述手段骗取浙江省被害人王欢1300元。
6.2018年9月至12月
被告人张忠超以上述手段骗取山西省被害人张志明6320余元。
7、2018年12月,被告人朱龙飞在浙江省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波430余元。
8、2018年11月,被告人朱龙飞以上述手段骗取在京被害人潘帅江1400元。
9.2018年9月,被告人朱龙飞在黑龙江省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杰顺400元。
10.2018年7月,被告人朱龙飞在安徽省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程林1340余元。
11.2018年12月,被告人朱龙飞以上述手段骗取浙江省被害人兰彪100元。
12.2018年8月,被告人朱龙飞以上述手段骗取广东省被害人文雄570元。
13.2018年12月,被告人邱明军以上述手段骗取浙江省被害人贾兴文970余元。
14.2018年12月,被告人邱明军以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被害人张永平950元。
15.2018年12月,被告人邱明军以上述手段骗取河南省被害人贾静雯1860余元。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记录、抓拍等书证;
2.被害人钟继勇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刘新桥、黄帅、张忠超、朱龙飞、邱明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及照片。
5.微信转账记录(电子光盘)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新桥、黄帅、张忠超、朱龙飞、邱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
上,并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新桥参与3起,诈骗3390余元;被告人黄帅参与诈骗2起,诈骗4800余元;被告人张忠超参与案件1起,诈骗6320余元;被告人朱龙飞参与案件6起,诈骗4240余元;被告人邱明军参与3起案件,诈骗378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