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洗脑”是很多传销人员不能接受的词语,其实洗脑只是一个很中性的名词,很多人刚开始亲信于自己的亲朋好友,投资大量的钱财,最后经过发展下线,拉人头等形式,经过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之后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想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不该如何是好。
无论是异地传销的1040传销,还是北派的2900传销,无论是现在网络比较主流的“购物返利”、“金融互助”、“ 虚拟币”等传销,最终都会面临到追回损失的问题。
有法官认为:“传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确实存在不同观点。有认为原告与平台构成了买卖关系,应向平台追索,被告不负责任的观点,也有认为被告接受委托已为原告和平台完成搭线,委托事项已完成,被告不负责任的观点。
但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的诚信、友善是对公民基本道德观的规范,传销中上线为了自己获利, 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发展下线,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我国明确要严厉打击传销行为, 如果下线找上线索赔,上线要负责,可以明显增大上线发展下线的经济风险,形成对传销行为的强力遏制, 实现法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作用”。
近年来,以“购物返利”、“金融互助”、“虚拟币”等为幌子进行的新型网络传销较为普遍,相较于传统传销方式
,网络传销活动范围更广、更具迷惑性、隐蔽性,造成的损失也更大。柯桥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历来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但广大群众也宜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被快速致富诱惑,以减少诉讼风险。
不过从反传销老师这么多年反传销的角度,个人观点:无论您是接触到何种性质的传销,刚被发展进传销组织里的时候都可以求证到事情的真伪,为何你还要相信?参与传销即是违法行为,只是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可以了解到,你只是参与者,不会追求其刑事责任,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去买单,其次,作为传销受害者,理应当向执法机关举报,提供证据等等,配合协助执法机关侦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