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传销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假借“北部湾开发”、“民间资本运营”、“北部湾经济产业发展基金”等名义从事所谓的“资本运作”、“连锁销售”、“连锁经营”等传销活动属违法犯罪行为。对参与、策划、发起、设立、指挥传销组织,从事策划、决策、指挥、协调或授课教唆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列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犯罪活动。凡是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年8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从宽处理。
二、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凡是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年8月1日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部门交代问题,并保证今后不再参与传销活动的,可免予处罚;继续参与传销活动的,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处罚。
三、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自首后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罪行严重,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罪行较轻,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在其后十五日内到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畏罪潜逃、拒不归案;或者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和证人的,被缉捕归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惩处。
六、广大市民群众对知晓的传销活动犯罪线索和传销犯罪窝点应当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人员的亲朋好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传销违法犯罪人员。凡为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为犯罪人员出租犯罪活动场所、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全市人民群众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投入到打击取缔传销活动专项斗争中来,大胆检举揭发一切形式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司法机关将给予物质奖励。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司法机关将为其保密,并保证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凡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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