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传销行为的处罚法规

时间:2019-10-15 18:18:01
职权编码 652201229CF13400
职权名称 项目 对非法传销行为的处罚
子项 0
实施依据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对象 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市场经济检查队、工商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伊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经营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伊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阶段: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工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工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伊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伊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7.执行阶段: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职责
边界
区级:
1.查处本级行政区域内各类违法行为;
2.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案件调查;
乡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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