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坑别人害自己
法官说法
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要担刑责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造成巨大破坏。该类违法活动往往还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价、非法集资等大量违法行为,因此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此外,传销的对象多为亲朋好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人们彼此之间的信任,甚至导致家破人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经肖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广东省河源市加入了以推销“量子芯灸片”为名的山东宝睿德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传销组织,徐某某在该传销组织的级别为第50级。该组织要求每人缴纳2万元人民币购买“量子芯灸片”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A、B区顺序分别发展两条下线组成层级,设立静态奖和动态奖引诱下线发展会员。徐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便以山东宝睿德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梅州点最上层会员的名义来到梅州市,采用向参加者组织多场培训和参加表彰会等方式宣传山东宝睿德公司的制度和架构,并宣称会员每月可获得固定收益的静态奖和发展下线会员就可相应得各种人头奖励的动态奖引诱参加者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从事传销活动。至2016年6月案发时,徐某某共发展128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最低层会员的级别为第63级,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256万元。其中,徐某某可得总奖金为334976元,提现金额为4100元。
梅州市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传销,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传销组织的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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