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兼职刷单涉嫌违法

时间:2019-10-15 18:18:01
        近来,不少手机用户经常收到广告短信,招徕刷单兼职,称每刷一单可赚四五十元,轻松赚钱无风险。在新浪微博上,有关兼职刷单的“超级话题”有数十个,阅读量达1600多万,发帖数上万。不少发帖来自家庭主妇、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年轻人,不限时间地点、活儿轻松、能挣零花钱,是刷单吸引他们的主要原因。
        一名家庭主妇说,她前后参与了多个刷单群,成员大多是像她一样在家带娃的主妇,或是来赚生活费的大学生。很多刷单广告都声称能月入上千元甚至过万元。
一些大学生在微博上吐槽:“宿舍一共6个人,其中4个在刷单”,“室友在刷单,天天像被洗脑一样,满脑子全想着刷单、拉人”。
        “想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赚钱吗?诚邀您兼职刷单,按条结算,日入百元不封顶”…… 类似这样宣称“工作轻松,报酬丰厚”的兼职广告在网上随处可见。
        “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家庭主妇、年轻人等纷纷加入刷单大军。法律专家表示,刷单是违法行为,如因刷单造成消费者损失,刷客还负有连带赔偿等法律责任,甚至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不少家庭主妇和年轻人通过社交、招聘平台兼职刷单
        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社交平台,有不少组织者成立刷单群寻找兼职人员。此外,在QQ空间和朋友圈,组织者经常晒开豪车、住豪宅的照片,以及看起来颇为丰厚的收益截图,并经常分享各种成功经验。还有一些年轻人是通过网络招聘网站找到了刷单的兼职。一名大学生告诉记者,其在58同城浏览兼职信息时,看到一个“长期招聘兼职”的帖子,称“公司急招兼职,不限工作地点、时间,每小时20至150元现结”,具体工作内容要加QQ详聊。“加上QQ后对方告知,兼职内容是给一个购物商城的卖家刷单,第一单佣金是5%,刷得越多佣金越丰厚。”佣金微薄并且可能赔本
        家庭主妇肖某去年8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IS语音平台上的刷单组织者,对方称每单佣金5至15元,后期如果升职为管理客服,就可以有1000元到1万元不等的底薪。此外,需先交一笔528元的保证金,刷满一定数量可以全额退还。肖某交了保证金入会。刷单组织者要求肖某在自己的朋友圈或QQ空间里晒各种挣钱收款的虚假“炫富”截图,每拉到一个人入会,能拿到200多元回扣。
        当开始刷单后,肖某发现其实收入微薄。由于平台要抽取一部分提成,每单收入远不到招人时所宣传的高达数十元,基本都在5元以下。为应对平台审核避免被封号,每个号每月不能超过12单淘宝单。直到4个月之后,肖某才终于累计刷到可以退保证金的150单,获得500元左右的收益。“有一次还接到要求给差评的单,是同行付钱恶意给竞争对手刷单,最多1000元就能搞垮一个新开不久的店铺。”肖某觉得内心不安,好几次都不想再干了,但因为保证金被扣押,不得不昧着良心刷下去。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平台对兼职刷单者都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垫付刷单本金。
        记者联系到一名刷单组织者表示想兼职刷单。对方发来一个100元的商品链接,要求记者不要在链接里付款,而要在其发来的二维码付款。第一单做完后,记者得到了5元佣金,但没有退100元本金。随后,对方又让记者做5单,必须拍12件单价500元的衣服,总金额6000元,称“不完成任务就不能返本金和佣金”。当记者表示不再继续做任务,并要求返回本金,对方却不再回复。
        专家提醒兼职刷单涉嫌违法
        记者调查发现,大部分刷客只觉得刷单行为“不道德”,但并不知道已经涉嫌违法。江西萍乡市场监管部门在去年查处的一起刷单炒信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竟然把刷单炒信当成创业。办案人员介绍,两名当事人都是90后,注册公司专门做这项业务,4个月非法获利11.54万元。两名当事人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6万元。
        福州市反诈骗中心民警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刷单是违法行为,组织刷单者最高将面临200万元罚款,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曾在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案中的被告人因创建网站和利用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从中获利90余万元。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除了组织者,刷客也是违法的。虽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条款认定刷客的法律责任,但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认定。
        泉州市公司法务研究会代会长李维真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刷客明知涉及虚假宣传还主动参与刷单,实施了侵权行为,将被视为共同侵权,对消费者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认为,刷客在明知可能犯罪的情况下参与数量较大、金额较多的刷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记者刘娟、袁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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