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法院审理一起以“中国通和”为名的传销案

时间:2019-10-16 18:18:01
    华商报讯(记者 贺秋平 通讯员 杨洁)参加培训,了解到传销能牟取暴利,榆林一女子遂将商店转让,专职干起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先后在志丹县发展线人40余人。近日,志丹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贺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家住榆林市的贺某,本来经营着一家精品商店。后经朋友推荐,贺某了解到“中国通和经济开发中心”的产品以及奖金制度,并投资了4800元进行“试水”。2012年7月,贺某又参加了该中心举办的培训,并对培训老师所讲授的高额利润深信不疑。随后,贺某将自己经营的精品商店转让出去,专职干起了推销“通和商场”产品的传销工作。
 
    2013年11月,贺某在志丹县以推销该商场产品为名,给参加者做产品示范,并怂恿大家加入该传销组织。贺某向他人介绍,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会员资格:一是参加者购买480元的产品,获得折扣价购买资格;二是购买4800元产品即可获得发展下线人员的返利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而每级传销人员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级别获取不同比例的返利,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在贺某的煽动下,志丹县先后40余人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为从此项传销活动的人员,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照相关法律,对贺某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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