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传销窝点刺死一人案终审 19岁小伙免予刑事处罚
逃离传销窝点时,在反抗中将1名组织人员刺死。19岁的四川小伙肖昌勇一审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被害人34994元。为洗脱罪名他选择上诉,昨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9年7月,正在上海实习的肖昌勇被老乡赵军军骗来西安掉进传销陷阱。肖昌勇拒绝并要离开时被多名传销人员跟随并限制人身自由。
7月30日晚7时,肖昌勇试图逃离时,又被五六名传销人员拦住,争执中他掏出了裤兜里的单刃弹簧刀乱捅,致3名组织成员受伤,其中刘辉云经抢救无效死亡,孙伟受重伤。次日,肖昌勇被抓。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提起公诉。今年6月中旬,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肖昌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向死者家属赔偿34994元。肖昌勇被当庭释放。 之后,肖昌勇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害方刘辉云的父亲刘铭华、母亲欧阳小红也提出上诉,要求严判肖昌勇。 肖昌勇及辩护人认为,肖昌勇在案发时是持刀乱抡而非乱捅,他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请求法院判其无罪,并判令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肖昌勇为免受多名传销人员对自己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其行为属正当防卫。肖昌勇持刀对多名徒手人员连续刺击,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其正当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案发时肖昌勇不满19岁,面对多名传销人员的撕拉、击打,仓促之下被动反击,对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该预见,但在精神紧张的情况下却没有预见,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肖昌勇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被害方对案件发生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减轻肖昌勇的民事责任,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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