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早就曝光的虚拟货币是传销骗局,仍有人信的五体投地
时间:2019-10-16 18:18:01
“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建议并非一家之言。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在《大力推动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提案中指出,严格禁止数字代币(同“虚拟货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他指出要明确数字代币并非数字货币。数字代币可承载区块链内交易支付,但不具有法定货币主权信用担保、内在价值支撑、币值相对稳定、广泛主体认可基本特征和价值尺度、交换媒介、价值贮藏等基本功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其并非数字货币。
近日,随着资本市场持续火热,也带动了“币市”走势,多个主流虚拟货币价格回暖,不过,随之而来的则是虚拟货币违法违规案件频发;日前已有北京、河北等多地监管部门发布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两会期间关于虚拟货币的话题明显增多,多个代表委员指出:“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建议加强虚拟货币监管。法律界限亟待明确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史贵禄在《关于构建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法规的建议》中指出,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有待准确界定。我国没有正式在官方文件中使用虚拟货币的概念。五部委《通知》仅涉及比特币,没有对类似的虚拟货币进行归类总结。七部委《公告》则使用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表述,给虚拟货币一词加上了引号,并未使用虚拟货币的概念。不法分子可能钻空子假借虚拟货币名号发行伪劣代币。
史贵禄提出,需要准确界定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将虚拟货币与其他各种形式的数字货币明确区分,依法界定它不是法定货币,同时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用户说明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区别,防止民众对虚拟货币的性质产生误解、进而出现不理性投资的现象。
明确虚拟货币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区块链资深研究专家邓建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需要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国内的法律和监管政策对于虚拟货币需要有明确的界定,这样有助于保护持有者权益,同时也限定了境外资产转移。虚拟货币风险频发。连绵不断。
虚拟货币隐藏风险多,严重影响着金融秩序。史贵禄指出,虚拟货币传销突破了传统地域空间的限制,加上如果有正规公司门面做掩护,可以大规模对公司进行宣传,传播速度惊人。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查处,会造成极强的破坏力。如果有区块链、P2P、虚拟货币等新概念做包装,在高端商业区、富丽堂皇的公司作支撑,再加上不惜血本,聘请专业的宣传公关团队,此类传销具备极强的迷惑性,加上微信不见面传播的隐蔽性特征,不少受骗的投资人被骗却不自知。
巩富文表示,数字代币价格的不稳定、高波动易发生价格操纵和市场投机,很多非区块链项目借助区块链概念炒作、投机甚至欺诈,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数字代币的匿名性、全球性、隐蔽性导致其沦为非法活动的支付工具和洗钱工具。
虚拟货币非法融资成为互联网金融新的风险点。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局主席、全国工商联第十二届执委张天任在《关于构建互联网金融长效管理体制,稳定金融安全的建议》中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仍未得到完全释放,新的风险点正以现金贷、套路贷、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虚拟货币发行)、STO等形式出现,过度借贷、暴力催收、超高费率、侵犯个人隐私等仍屡禁不止。
作为区块链资深研究专家,邓建鹏认为当前国内虚拟货币乱象频发,表现形式多样。他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国内虚拟货币潜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虚拟货币的广泛使用或对国内法定货币发行及使用造成冲击;二是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广泛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可能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三是虚拟货币的使用超越了传统的银行账户或支付渠道,越过了当前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可能助推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跨境资产转移等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当前涉及虚拟货币盗窃案频发,由于国内刑法尚无对此明确规定,地方法院对盗窃虚拟货币持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导致虚拟货币持有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国家无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者。
虚拟货币强监管成趋势对于虚拟货币盲区,我国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邓建鹏认为,关于我国目前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禁止基于虚拟货币的ICO融资行为;二是禁止在国内提供商业化的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三是对个人之间偶发的虚拟货币交易则无明确禁止规定。
史贵禄表示虚拟货币存在监管漏洞,2017年央行对火币网、比特币中国等国内主要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巡查时发现,部分大型交易平台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开展配资业务、投资者资金未实行第三方存管等问题。甚至还有交易平台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传销、非法融资等活动。在币链网、大比特等交易平台存在涉嫌传销的“山寨币”,而这些“山寨币”的交易系统多部署在海外,很难彻底监管。
针对虚拟货币如何加强监管措施、完善监管体系,两会代表委员及专家提出相关建议。
史贵禄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货币管理条例》。法律应当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趋势有所回应,不能忽视已经发生或存在新事物的定性、定义的迫切要求。虚拟货币被滥用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该类传销隐蔽性极强,传播速度极快,涉及金额巨大,因此提高执法能力,加大对虚拟货币传销的打击力度,已经是国际上的共识。
巩富文提出防范数字代币隐藏风险。应综合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规范数字代币开发和禁止数字代币链外交易,严禁采用“数字货币”、“区块链概念”炒作宣传。同时,他认为严格规范区块链项目融资。应明确区块链初创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发行数字代币,其实质为股权或债券融资,借鉴私募证券产品进行监管,采用严格项目许可及备案制度,使之更加透明、规范、可控,禁止使用“数字货币”概念。
邓建鹏表示,监管机构未来可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对虚拟货币交易相关商业模式进行研究探索,完善监管方案,推动长效监管机制。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邢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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