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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国酷公司涉嫌传销被立案侦查

时间:2021-03-25 11:19:11

近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份江油市国酷科技有限公司、江油市市场监督工商管理局(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二审行政裁定书”)。


二审行政裁定书显示,江油市国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油国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油市市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油国库公司涉嫌传销被立案侦查


经查,2019年7月4日,根据四川省公安厅下发的《查处美库系专案工作方案》所附《国库公司美库家实体店经营模式》,国库公司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开设美库家实体店,国库公司持股60%,其余40%股份由20-48名自然人出资。美酷佳实体店净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自然人股东分得40%的利润,国库公司分得60%的利润进行再分配:50%的利润分配给本地会员,剩余30%分配给全国会员,70%由国库公司获得“、”美库家店一栏的信息表、江油店负责人谢代书、公司名称江油市国库科技有限公司……“等,为此,江油市公安局联系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油国库公司的suspe公司进行查处。

cted传销,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案源。


2019年7月5日,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到江油国库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楼会议室墙壁安装显示屏、电脑和光盘,并布置桌椅40套。江油国库公司招商负责人宋少林说,这样安排是为了接待客户,宣传公司产品,以吸引客户加入公司会员。截至目前,已开展了5次不同规模的宣传活动。随即,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其负责人批准,扣押江油国库公司电脑主机1台、光盘2张、图书3本。在告知江油国库公司负责人江油国库公司负责人不在场后,当场,江油国库公司招商负责人宋少林通报江油国库公司涉嫌通过


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拘留,当场送达了《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同时当场告知了《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载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时邀请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


2019年7月8日,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江油国酷公司传销行为已涉嫌犯罪,不属于该局管辖。其将违法线索移送江油市公安局处理,并移交现场勘验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产清单》


“并扣押商品电脑主机1台、光盘2张、书籍3本。2019年8月7日,江油市公安局对江油国库公司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立案侦查,2020年5月9日,江油国库公司对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上诉人江油国库公司上诉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裁定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尽到责任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追诉期限,追诉期限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追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从2019年7月5日至今,被上诉人只给了上诉人一份查封清单,其他均未给上诉人。一审法院认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场送达,没有依据和上诉人签字的送达回证。请求:1。撤销原裁定;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违反程序;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的事实、证据基本一致,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江油国库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江油国库公司是否清楚知悉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被上诉人江油市市场监管员


监督管理局提供的2019年7月5日在一审诉讼中的视频资料和“现场笔录”。当天,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到江油国库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因该公司涉嫌传销,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江油国库公司电脑进行主机托管


、光盘、账本一律扣押打包封存。上诉人江油国库公司招商负责人宋少林监督管理被上诉人江油市市场


该局现场制作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现场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现场笔录》告知了《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内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同时邀请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字。


故2019年7月5日,上诉人江油国库公司应知悉被上诉人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商品实施强制措施,被上诉人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将起诉期限告知上诉人江油国库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将起诉期限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n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


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江油国库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判决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江油国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截图来自:天眼查APP


天眼查APP显示,江油市国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4日,实收资本100万元。谢代书为法人、经理、执行董事,持股4%。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绵阳国库商超科技有限公司。


截图来自:天眼查APP


值得注意的是,绵阳国库商超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国库集团有限公司。


国库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为李昌强,持股57%。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日,实收资本3亿元。


李昌强等骨干涉嫌传销被抓


据悉,2012年2月2日,李昌强等人在四川成都注册成立四川美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国库(美库)集团有限公司)。李昌强等以国库集团为运营主体,下设省、市、县三级分公司,五大部门、六大板块。


值得注意的是,国库集团以股权交易为名,以“投资原始股两年收益36万元”为噱头,吸引投资者参与。它用700元到35000元不等的金额来获得成为会员的资格。同时要求会员发展下线,获取推荐奖励(股权份额),进行传销活动,骗取金融。


中新观察还注意到,2019年2月26日,和硕县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出售美库集团原始股为名非法集资。该团伙成员韩贤军、韩凌宇已被和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1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通报称,近期,该局正在侦办国库(美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强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李昌强等涉案骨干成员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今年8月20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传销案

车美、被告人陈某某1伙同他人成立眉山市国库乐美商贸有限公司,利用“迈克众创平台”,通过办理基础会员进货一定折扣诱导,大量吸收基础会员产生对上层的对抗奖励,再由基础会员投资入股后,在国库集团公司“迈克众创”平台买卖权益股,成为权益股会员。每推荐一人成为权益份额会员,还可获得投资额度10%的直推奖励;根据他们的等级关系,他们可以获得“左右队”较低级别所有成员绩效总差的5%至8%;下层成员获得碰撞奖励后,可获得6层领导力奖励的5%至10%


,逐步形成“金字塔”字形的利益链条。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有关规定,被告人


陈某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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