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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新零售”,其实就是一场传销骗局。

时间:2023-12-25 12:15:53


经济犯罪侦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犯罪方式和特征,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虚拟货币、养老项目等新兴投资领域的出现,犯罪方式的演变和犯罪特征的变异,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与打击工作的博弈。新零售的兴起和发展,是产业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必然趋势,而通过这种新型业态进行非法集资,也将导致相关犯罪手段和特征的升级。因此,以个案研究的方式对这一犯罪进行全景式剖析,既有利于理论的进步,也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

新零售集资违法犯罪初探

掌握最新的犯罪手法

1.线上回报

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是一种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它的宣传一般分为阶段首先,在官方媒体平台投放大量的广告,作为其宣传的主要阵地。目前,我国的自媒体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广告投放乱象丛生,缺乏监管和立法,但是与此同时,这个行业的渗透率也在以几何倍数的速度增长,受众群体覆盖面广,阶层多样,所以,将宣传阵地从线下转为线上,可以帮助犯罪分子达到快速引流的效果;其次,通过微信公众号、 APP (英文简称,通常指手机应用)为引流手段,在诱导投资人下载后,大力宣传国家对新零售行业的扶持政策,以高回报、承诺回报等手段洗脑投资者,让他们彻底信任,进一步套牢他们。

2.专业团队,多渠道造势


因为新零售的概念和新的模式,所以为了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它必须要有一个专业的团队来对它进行包装和宣传。所以,除了非法集资的组织者之外,专业的包装团队也在犯罪的早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一般包括了营销团队的运营模式,维护了市场团队的社群,以及经济学家、律师团队的平台背书,各个渠道都采取了多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密集的营销,让投资者产生了一种专业、前景好、利润高的错觉,以此来吸引投资者。

3.复杂销售传销裂变

非法集资新零售活动以“零售”的概念进行诈骗,为了获取投资者的信任,必须采用零售业的运作模式。犯罪分子往往对高价商品进行层层包装,设置复杂的投资收益规则,让投资者相信这种商业模式的盈利性,最后再以“出售”的方式实现非法吸金的目的。以“JDL”某网络技术公司集资诈骗案为例,该“JDL”平台主要从事线上销售酒类产品,线下布局经营实体,通过新零售模式在该地区开展业务。

平台针对线上销售设定了具体的规则,对不同类型的酒进行打包,会员之间可以通过“买一卖二、寄卖挂”的方式进行交易。当投资者注册成为会员时,如果你购买了一瓶葡萄酒,那么你就可以以两折的价格购买你想要的东西,而你所购买的东西,将会被平台以原价出售和出售,如果你购买了这些东西,你将会被平台扣除22%的手续费,剩下的钱会以积分的形式返还给你,你可以用你的积分来获得你想要的东西。如果商品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易,平台会将货物以快递的形式寄到用户手中。

从表面上来看,参加这个项目的会员可以获得现金和商品的双赢。但这种模式本质上是“传销+非法集资”,只有不断地吸收会员,才能维持这个项目的正常运转,而会员的数量不能无限制地增长,当量变引起质变的时候,这个项目就会崩溃。罪犯们利用复杂的销售规则来掩饰他们的庞氏骗局。

4.平台潜逃


非法集资的目的在于将吸收的资金据为己有。所以,犯罪嫌疑人在引流和造势之后,在运营一段时间之后,就会对新零售 APP进行人为的操作,非法占有和转移吸收到的资金,一般分为三步走:第一步,修改阶段积分规则,挤压平台经营中的泡沫,降低投资者的收益。其次,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设置提现障碍、人为拉长提现周期,或者设置更有吸引力的盈利规则等手段,让投资人尽量留在运营模式中,避免“套现离场”。最终,当平台支撑不住的时候,服务器被关闭,控制人逃之夭夭。

新零售金融诈骗犯罪分析

掌握最新的犯罪特征

一、业务核心数字化

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的最大特征,就是以电子商务 APP为基础,从研发和定制 APP平台,到上线运营,规则设计,后台操作,投资获利,倒闭跑路,整个犯罪链条都是以数字化为中心展开的。这给侦查阶段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影响:第一,非法集资犯罪被包装成新型的犯罪形式,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增加了涉案金额,增加了侦查难度;二是犯罪行为主要是通过人为操作 APP,修改后台数据来实现的,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犯罪成本较低,从正常经营到倒闭,用不了多久就会倒闭,而实际控制人潜逃后,没有可供处置的资产,追赃挽损难度加大,维稳压力骤增。就拿投资收益来说,在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为了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进来,犯罪人需要在最初的几个月内将真实的货币返利给投资者,所以早期参与进来的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很小,这一群体的追赃挽损的难度大大降低。但是,在新零售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收入、返利都是通过 APP进行的,一般表现为积分、返点、代币等,数字化后的收入是虚拟的,投资者参与新零售经营,在犯罪分子的诱惑下,取现的时间被人为地拉长,投资者如果不提现,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收益的,这就导致了被骗的金额越来越大。而且,很多 APP一夜之间倒闭,虚拟的数字业务没有实际的价值,追赃挽损更加困难,所以更容易发生群体性上访。

二、犯罪链条杂性

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打着民间借贷,投资担保,私募基金,房地产养老等旗号,采取的是线下集资的方式,犯罪链条从非法集资企业到投资人,有比较明确的路径。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是通过 APP终端来实现的,它是在原有的犯罪链上增加了一个专门的环节。“JDL”集资诈骗案涉及三个主要的专业团队和三个合法的平台。

平台建设上,与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合作,开发了“JDL”商城 APP,对平台进行封装测试,统一打包,定制安装,版本升级,使犯罪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在营销维护上,聘请来自北京和上海的经济专家组成的律师团队,为集资活动做宣传;社会宣传方面,通过官方媒体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在商品流通上,利用京东物流完成酒类商品的销售和回购,制造出实物商品经营的假象,从而掩盖了犯罪事实;在资金支付方面,利用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如财付通,环迅支付,易宝支付,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将资金变现。犯罪链条分工明确,错综复杂,再加上合法的运营平台,让人防不胜防。

三、主体

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与非法公司长期经营密不可分。以 E公司为例,从其注册成立到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时间为23个月。而借助 APP终端的新零售非法集资,打破了时间和规模的连接,出现了三个新的特征:

●一是犯罪团伙对 APP的后台数据进行了人为的操作,从而对平台的投资规模进行了虚增,对交易的数量和商品的销售周期进行了控制,这使得犯罪的时间和运营成本都得到了极大的降低。所以,与传统的案件相比,新零售非法集资案件的爆发速度更快,辐射范围更广,持续时间更短。“JDL”平台从上线到倒闭只持续了九个月,某 APP只存在了十个月就被公安机关查处。


二是 APP的更新频率很高,不法平台在外包开发商的帮助下,不断修改投资收入规则,营造出一种虚假繁荣的假象,以此来侵占投资人的资金,逃避调查。“JDL”案,就是犯罪嫌疑人与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合作,在上线运行的过程中,对程序源代码进行了重新加工、更新和更新,平台系统经历了三次升级,平台数据也发生了多次变化,源代码数据呈现出复杂、专业、混杂的特征。

●第三,注册用户数量的增长规模呈现周期性的特征,一款 APP非法集资犯罪识别监测模型对全世界70万多个 APP平台的用户特征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涉新零售非法集资 APP的注册平台用户数量的增长过程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增长期、爆发期和持续期。在第一个周期中,注册用户的数量从最初的几千人迅速增长到了几万人,第一个周期的用户增长主要来自于线上的吸引;之后,平台的注册用户数量达到了一个爆炸式的增长,在平台运营带来的人员红利的帮助下,迎来了第二次高速发展,高峰期可以达到几十万人。然后就是短暂的停滞,然后就是倒闭,整个过程间隔很短,爆发得很快,而且是循序渐进的。“JDL”平台一开始是面向社会的,以高额的利润吸引投资人加入,后来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后,他们改变了规则,采取了线下合作的方式,通过拉人和发展下线来达到“裂变倍增”的目的,到了这个平台关闭的时候,全国注册了172000名会员。

四、商品服务

不同于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无实物的虚假宣传,新零售非法集资以新经济和新业态的外衣为基础,以网络商城和实体经营为基础,需要有实物才能获得投资者的信任,所以商品服务是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针对这一点,一些学者认为,新零售和新业态的模式使得合法经营和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新零售的打击会抑制新业态创新的主动性。但事实上,这是由于忽略了商品服务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而造成的一种错误认识。在合法的新零售模式中,商品的销售者和消费者分别处于流通的两端,销售者通过销售商品和服务获得利润,消费者则通过购买商品和服务来满足相应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从而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然而,在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中,商品服务只是一种犯罪工具,犯罪分子经常会选择市场上不常见的、几乎没有市场价值的产品,通过设定的价格体系和复杂的定价规则,用花哨的包装和真实的服务来引诱投资者继续购买这些被高估的产品。而且,投资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所以,在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中,商品只是一个工具,并不能否认它的犯罪性质。“JDL”案中的实物商品指的是价格虚高的酒类,投资者购买酒类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而不是想要实物商品,所以在巨大的诱惑下,他们经常通过回购、寄售、返佣等方式参与经营,这在客观上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便利。

五、传销形式组织发展

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经历了从“线下”到“互联网”的转变,在经历了P2P、电子商务等 PC时代之后,犯罪手段主要有庞氏骗局、资金池、假借款人等。但是,不管手段怎么变,非法企业吸引投资者的方式主要是单一的,如B2C,O2C,B2B等。在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中,更多的是以“传销+非法集资”的复合形式,主要依靠寄卖返利和佣金计提来获得收入,因此,投资者们也会积极地加入到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活动中来,使团队规模的裂变倍增,从而获得高额的回报。正因为这一新特征,公安、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对罪名的选择产生分歧,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在“JDL”案中,除了网络推广和沙龙推广之外,平台还发展了线下代理,收取加盟费,而代理商又通过发展会员获得佣金,平台经营方式五花八门,如何认定代理商的行为是一个难点。

六、隐性


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资金池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资金池,一般涉及吸金户、返利户和沉淀户三种账户。犯罪嫌疑人经过一层又一层的转账,将资金转移到资金池中,从而发现了资金池,从而发现了真正的控制人。因此,在侦查阶段,资金的追踪一直是公安机关调查的重点,同时也是判断非法集资行为性质的重要证据。然而,在新零售非法集资案件中,“传销+非法集资”模式的交叉复合,犯罪嫌疑人不能再通过设立资金池来实现非法占有,而将其转换成了传销犯罪中比较常见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从而实现盈利的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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