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天,阿浩又带阿新去别人家喝茶。在那里,阿新遇到了一个从连江县东湖镇来的大学生李某。李某也对他说:“如果纯资本运作生意不合法,我一个大学生在这里干嘛。”而当天,阿新在这里上了堂关于“人际网络公司”的课。
很快,受从众心理驱使,阿新接受了阿浩的游说,在他们说的所谓“人际网络公司”投资了1份50800元。阿新被“传授”的理论是,发展投资人要从亲朋入手,理由是“做生意”。自此之后,他就陷入了传销这个无底漩涡之中。
有人投6份 出了30万
阿新先从自己的亲哥哥下手。2009年5月,阿新跟哥哥阿和说,自己在广西和人合伙开超市,邀其一道去投资。5月,阿和跟着阿新到了广西。与当初他自己刚来时一样,阿新带阿和去了“投资者”们的聚集地。在那,阿和接收到各种关于投资的言论,“每月都能分到钱”、“介绍别人投资,介绍一个就给你6300元”。阿和听了就想投资1份,由于钱不够,阿新先帮他垫了1万余元。于是,阿和就成了阿新第一个下线。
5月,邱某被阿新以开超市为名骗到了广西玉林,上当后,也在所谓的“人际网络公司”花50800元投资了一份。阿新又多了一个下线。6月,王某被阿新鼓动骗去广西玉林,受其诱骗一下投资了6份304800元。此后,阿新又诱骗郑某、林某各投资了1份。
随着积分点的提高,阿新陆续从阿浩那领取到了一些“工资”。而阿和在投资之后也积极发展下线,分别诱骗了阿梅和阿官投资了1份和3份。
检方认为,阿浩、阿新、阿和所供述的“人际网络公司”是一个典型的传销组织。“以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加入资格,并通过集中上课等方式给人洗脑,让他人交纳费用加入该组织,成为下线,以‘拉人头’的方式要求参加者发展人员,以获取相应的积分点和报酬,这一些行为符合传销的特征。”
检方认为,阿新和阿和在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拉拢下线,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以该罪对两人提起公诉,并分别提出量刑建议,阿新有期徒刑1年到1年6个月间处刑,阿和有期徒刑1年以下。目前,该案其余涉案者已作另案处理。
链接:什么是传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