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传销引起,再次发生跳楼事件,传销伤亡事件,何时能够停止?
说是介绍来莲塘做生意,却误入传销窝点,还遭到非法拘禁,刘某为逃离传销窝点,从三楼跳下致轻伤。 2010年6月,胡某(已被判刑)以介绍被害人刘某来莲塘做烧烤生意为由,将刘某骗至南昌县莲塘镇。 2010年6月17日中午,胡某与被告人姜某将刘某接至位于莲塘镇的传销窝点,并扣下刘某手机。刘某发现自己被骗入传销窝点,且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于当日下午4时许准备逃离,被负责看守的牛某(另案处理)发现并追赶,随后姜某及白某、张某、朱某(三人均被判刑)等人强行将刘某拉回传销窝点。 当日下午5时许,为逃离传销窝点,刘某趁人不备从三楼跳下,导致轻伤甲级八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刘某经济损失共计1.47万元,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11日,南昌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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