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章贡区人民法院对一传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6名来自山西运城的传销人员,因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另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和有期徒刑7个月,6人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据了解,张某和闫某等6人均来自山西省运城市。在2008年5月至2009年期间,他们先后来到章贡区,经人介绍,加入了名为“香港金龙国际贸易公司”的非法传销组织。他们6人加入该组织后,以做生意、旅游等为名,分别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等人骗至章贡区。并对被骗来的人员采取软磨硬泡、反复纠缠、言语引诱、欺骗的手段,不停地对其灌输传销思想,直至发展其加入该组织,并负责对新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和下线人员进行组织、培训、管理等活动。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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