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传销人员以开服装店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到传销窝点,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最终被判刑。11月30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景、刘某广、邓某东、段某山等四人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在闽侯县做传销的被告人钱某景、刘某广、邓某东和刘某朦(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经李某龙安排,分批从闽侯县转到连城县,在连城县莲峰镇三处设点进行传销活动。2015年2月份,当时被告人钱某景负责的洪山出租房内传销人员贾某峰骗被害人王某到连城一起开服装店,想让王某加入传销组织。
2015年3月3日晚20时许,被害人王某到达连城后贾某峰和苏某柳将其接到被告人钱某景负责的洪山出租房内。被害人王某一到该出租屋后便被拿走手机和银行卡,被害人王某想走被被告人段某山、刘某广、邓某东等人强迫制止。被害人王某平时上厕所由彭某跟着,晚上睡觉时由被告人刘某广、邓某东监视,被害人王某几次反抗想要离开均被被告人段某山、邓某东、刘某广等人制止,被害人王某在反抗过程中受伤。
被害人王某无人身自由,直到2015年3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钱某景等人才让被害人王某离开洪山出租房,被害人王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142小时。经龙岩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景、刘某广、邓某东、段某山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人身自由长达142小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