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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1040工程和资本运作为旗号的传销洗脑内幕(一)

时间:2019-10-16 18:18:01
1、国务院令定义“连锁销售”就是传销
只要提到传销,人们很自然地联系到坑蒙拐骗,传销被称之为“经济邪教”,可见老百姓对传销的深恶痛绝。
上世纪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通知》原文如下: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B3%E4%BA%8E%E7%A6%81%E6%AD%A2%E4%BC%A0%E9%94%80%E7%BB%8F%E8%90%A5%E6%B4%BB%E5%8A%A8%E7%9A%84%E9%80%9A%E7%9F%A5/7690044?fr=aladdin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发〔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各种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由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查处违反本通知精神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坚决取缔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从事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工作;有关商业银行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及时曝光典型的传销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传销经营活动,并对有关部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报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禁止传销经营工作,既要态度坚决,行动积极,又要精心组织,稳妥实施,以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80418日 实施日期:19980418日 (中央法规)
传销一夜之间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得而诛之。大多数老百姓对传销的认识是模糊的,但对传销的恐怖和排斥是基本一致的。
不论是谁,刚被骗到广西的时候心中都一样充满着抵触、反感、排斥、恐慌等情绪,只是每个人的程度不一样,激动的人会又哭又闹,胆小的人会胆颤心惊,老练的人会表里不一,正义的人会义愤填膺……。
如果大家认定“连锁销售”是传销,那当初所有人都不会选择从事“连锁销售”,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敢违法乱纪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如果明知道是错误理智的人都不会选择,那么这么多人从事了“连锁销售”或者是类似的传销活动,就因为每个人都认为自己选择的不是传销。
所有人被骗进传销组织在被“洗脑”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要让你认识到你所接触的不是传销,而且跟传销是有很大的,甚至是本质上的区别。这项工作至关重要,贯穿整个“洗脑”过程。不同的行业,或者是不同的体系(网络),甚至针对不同的人,这个环节的“洗脑”工作安排的位置和顺序并不一样。广西的“连锁销售”最开始在来宾发展的过程中,“洗脑”工作都是按照这样的顺序安排的,“区别”、“方针”、“前景”、 “洽谈”、“保障”、“高起点”……。后来在发展的过程中经过不断总结,这些新人工作的顺序有相应的改动,内容也作了相应的合并。而且这些体系不断从来宾迁往广西其它地方以后,这些“洗脑”工作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进,比如很多体系把“区别”跟“洽谈”合并在一起叫着“四合一”或者“三合一”,把“前景”跟“保障”合并在一起叫“前景保障”,甚至有些体系完全打破了这些来宾的传统,第一班工作谈国家大政方针,紧接着就给你通过计算的方式介绍380万是怎么一步一步得来的,当然万变不离其宗,灵魂都是一样的,告诉你不是传销,而是国家投放在广西的国家项目。
这里面提到的“区别”就是“洗脑”的重要部分,按照传销从国外引进回中国的发展历史,到取缔以后直销在中国的合法存在。讲师们会告诉你传销在国外其实就等同于直销,或者告诉你传销是直销中的一部分,那么所有讲师在“区别”的时候其实就是拿“连锁销售”跟直销进行区别。
按照“连锁销售”的运作模式以及它的运作过程,跟直销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它们就是应用的不同的运作模式,一个是“等腰梯形”,另外一个则是“三角形”,当然这里面还能够找出的区别非常多,差异也非常大。大家在对你进行区别的过程中,会不断跟你强调“连锁销售”相比于传销的优越性,什么责任心能够保证每个人都赚到钱,只能一次性投资,上面没有人永远赚钱,只需要叫三个人,等等。这些从表面上看确实比直销更加优越,很多以前对直销有过了解的,或者是从事过直销的人在讲师的对比下很容易就认可“连锁销售”。
这个“区别”工作不是一下子就能完成,在整个“洗脑”的过程中讲师要根据新人情况不断地讲,不断加深新人的理解,让你真正意识到大家所从事“连锁销售”跟传销就是两回事,只是国家引进投放的一种新生事物。

其实这种拿“连锁销售”跟直销进行对比是不正确的,这个过程中大家只是玩弄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游戏。传统意义上的传销确实应该属于直销的一种,直销其实分为两种,一种是单层次直销,另外一种是多层次直销,传统意义上的传销其实就是多层次直销。但是我们现在在对比“连锁销售”跟传销时,不能拿“连锁销售”跟多层次直销进行对比,而应该用“连锁销售”跟国家所定义的传销进行对比,这样才能跟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吻合。
更有甚者,一些体系大讲特讲电视报纸上,那些非法控制人身自由、打人、跳楼的是传销,还说层层加价的,一人想成功要发展几百人等等,说那是传销。在我们这里没有控制你啊,我们这不是传销,用这样的话来混淆视听。一般的人是没有做过传销的,这样就使新来的朋友感觉他们说的是很有道理的,其实这样说更是不对的。

1998年4月18,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对传销是这样定义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005年11月1,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对传销定义: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009年2月28,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严打"老鼠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对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特征作了比较概括的规定,执法办案人员要仔细把握: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是传销组织诱骗他人取得传销资格经常采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程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的特点;骗取财物,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准确认定传销犯罪对于正确适用该条文意义重大。
《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主体和打击的重点,对此,黄太云表示,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可采取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措施。这不但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而且打击范围也不会过大。
黄太云强调,“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传销组织,或者对传销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对传销组织的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人员。他们既可能直接出面领导传销组织活动,也可能在幕后策划、指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立案追诉标准(二)
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在对该类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归纳相关情况,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作了量化,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解释性规定。20100518日) 来源:公安部网站

判断“连锁销售”是不是传销,准确的方法是应该拿“连锁销售”的经营方式同上面国家颁布的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比对。通过对比不难发现,“连锁销售”肯定就是传销,从事“连锁销售”就是在从事传销活动。但上述法律法规绝大多数人并不清楚,包括“连锁销售”行业中很多老朋友,很多讲师其实都不清楚这些法律法规具体规定,所以在讲师对新人“洗脑”的过程中,拿“连锁销售”跟直销或大家思想里认为的传销的样子进行反复对比就容易让大家认为“连锁销售”不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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