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亚湾法院审理了一起传销案件,被告人杨某军等几名非法传销人员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五个月。
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稍受一名外号叫“老大”的男子(另案处理)指使租下大亚湾区西区E601房,作为传销窝点用于实施非法传销活动。此后,黄某稍和被告人杨某军、赵某瑜、王某以及其余非法传销人员共12人居住于此,并以介绍工作、邀请来大亚湾玩等为借口先后将他人骗至该房屋后,进行拘禁,并要求学习传销“天狮保健品”。
2013年5月25日左右,被告人赵某瑜以邀请其同事唐某到大亚湾玩为名,将唐某从东莞骗到大亚湾并带其到该出租屋后,屋内人员将唐某的手机及其他行李没收,把她禁锢在房间不许自由活动,并由一名女性对其看管。从2013年5月25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间,被害人赖某、杨某、雷某也分别被黄某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出租屋内,并采用同样的方式对三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
2013年6月1日15时许,被害人杨某趁机报案,接报后公安民警赶赴现场解救出四名被害人,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军、赵某瑜、黄某稍、王某及其余非法传销人员。
大亚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军、赵某瑜、黄某稍、王某明知他人组织非法传销活动,在传销窝点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军负责传销窝点的日常生活,掌管大门钥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瑜负责买菜、被告人黄芍稍负责做饭,分别骗了一名被害人参与传销并非法拘禁,王某负责教新人规矩、谈心,在共同犯罪中属于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瑜、黄某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军、王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赵某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黄某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从事非法传销的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大亚湾区法院主审法官表示,根据该条例,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记者/林涌浩通讯员/周小平 曾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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