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0多岁的小陈本想结识女友,却被骗进了传销组织,更可怜的是,他在团队的一次群体运动中溺亡。近日,溧阳法院作出一审讯决:带他出游的夏某因非法拘禁罪,获刑2年2个月。 夏某是当地一传销团伙的一名成员。
今年5月,该传销团伙的一名成员张某为进步事迹,踊跃发展下线成员,将要主张打到了乡亲小陈身上,在与小陈网络交谈屡次之后,认为其先容女友人为由,将要小陈骗至溧阳该传销团伙的窝点。
小陈被骗至传销组织未几,该传销组织就到邻近的一个公园进行群体运动。下战书4时许,各成员三五成群,接踵回窝点,最后只剩下夏某跟小陈,小陈不知出于何种起因,提出想下河游泳。夏某劝其不要下水,但仍是未能阻止,最终陈某因膂力不支溺亡。
见大事不好,夏某随即报警,但为时已晚。民警将要夏某带回派出所讯问情形时,呈现夏某言辞闪耀,感到他存在较大可疑,仅多少个回合,夏某就抵挡不住,交代了事件的经由。
此后,溧阳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夏某。公诉人以为,本案系典范的非法拘禁案件,且是独特犯法。在非法拘禁的独特犯法进程中,造成了陈某逝世亡的成果,属于加重情节,应在10年以上量刑。
夏某的辩解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雷以为,拘禁行动不是逝世亡的直接起因,逝世亡不能作为加重情节。
首先,夏某在拘禁小陈的进程中,未应用“暴力残害”或者“其余迫害”手腕;另外,本案不证据显示小陈的逝世亡是由于夏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动以致其投河自杀,应该在3年以下量刑。 法院经由屡次休庭,最终采用了辩解人的看法,认定逝世亡成果与非法拘禁行动之间不因果关联,裁决夏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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