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善于自我保护的公司,能以“新人注册新公司”的方式
跨境传销,避开法律吗?
“良必思”的天价产品。南都记者陈志刚摄
“梁碧丝”今年发表声明,称所有内地居民来港都买不到“大单”,最终被证实为“烟雾弹”。南都记者鲍晓
良必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是香港合法直销公司。成立于1998年,销售熏香精油、化妆品、红酒等,2005年左右开始在内地发展传销组织。
对内地成员的新要求
“梁碧丝”悄然改头换面,更隐秘地掩盖了其跨境传销行为。
良必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是香港合法直销公司。成立于1998年,最初销售熏香精油,后加入化妆品、红酒等产品。2005年前后,“良碧丝”在未取得内地直销牌照的情况下,开始在内地发展传销组织。过去数年,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接获大量投诉,特别是今年。
“梁比斯”一名内地“分销商”(即会员)透露,今年4月29日,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在“梁比斯”各分店张贴海报,提醒内地居民“内地居民来港加入传销计划,回国发展传销网络,将触犯国内相关法律”。
随后,“梁碧思”也做出相应声明称:“……公司不同意国内人士组建自己的销售团队来赚取更大的折扣或报酬回报,理由是传销活动在C
hina是法律所禁止。因此,公司现在向独立经销商郑重声明……“
然而,这一说法最终被证明是“烟雾弹”。
一名“经销商”匿名给公司打电话,偷偷做了录音。7月11日,南都记者获得了这一信息。录音中,“经销商”问:内地居民能否在“良必思”购买“大单”(指花67648港元购买该公司8万元产品,从而成为该公司的“伯爵”,此后可享受业务提成)。公司员工谨慎回答,所有内地居民到港都买不到“大单”,只能直接购买;即使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只要“董事”(指公司拥有人)是内地居民
买不到“大单”。
不过,最终公司工作人员还是提醒顾问,“如果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向公爵询问”。
“梁比斯”根据演出量的多少,将“经销商”分为爵士、伯爵、准侯爵、侯爵、公爵、勋爵、荣衔等,新人都有裁判员,并随裁判员进入相应的队伍。公爵相当于球队的最高级别和最直接的管理者。
当这位“新人”咨询自己的公爵时,得到的却是另一个答案:可以继续发展大陆会员,但改变了操作方式。根据该公司的最新规定,所有侯爵级别以上和新加入的“经销商”都必须在香港注册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与“梁碧丝”开展业务。
这个流程是:介绍新人到香港“良必思”公司听课;如果新人要买“大单”,他所在团队的公爵会给他在香港开公司的信息;新人将填写好的资料,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和1000元港币交给公爵;公爵将所有资料交给香港一家名为“金融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的中介机构,其负责人为“蔡衍红”,英文名为“Lem On”;蔡岩红注册公司后,将公司资料交给“梁碧思”;之后,公爵通知新人以新注册公司的名义到“良必思”前台办理购买“大单”手续。
不过,这家公司属于自己,新人却无法掌握相关信息。从香港到内地
“注册新公司”在前几年是不需要的。“梁碧丝”刚开始在内地发展传销组织时,新人可以直接
转到c
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大订单”。
2007年,香港女孩梁倩茹加盟梁碧思。“因为总统承诺去大陆领证,很多人放弃了原本不错的工作,想抢商机。”她说。因为语言相近,不少香港人来到珠三角,寻求自己的“梁碧丝”梦。珠三角居民来港旅游更加方便。公司成员大多来自珠三角。
马华华是东莞人,2005年经同学介绍加入梁碧思。在公司考察中,公司向他们介绍了成功案例,并打印了他们的月存折。
“公司装修气派,员工气质很高
很好。他们还给我们看了公司总裁讲话的录像。总裁说公司将进入大陆市场。“马华华说,”所以我虽然知道它是传销公司,但感觉它目前就是没有拿到牌照。如果将来它真的拿到内地的牌照,那么我现在加入的话,我就会抓住机会。“
很多“经销商”和马华华一样,相信了黄树雄会长的承诺,加入了“梁碧丝”。在发展会员时,他们还以介绍商机为由,带朋友参观“良必思”、参加培训。
如果新人加入“梁碧丝”,必须先投资5000港元,取得普通“分销商”资格,名为“爵士”,可以享受个人业绩(即你发展的会员购买产品的金额)20%的提成。
但公司鼓励你直接晋升“伯爵”,因为佣金比例提高到38%。要成为“伯爵”,需要投资67648港元,购买8万元的公司产品,这就是所谓的“大单”。
如果直接发展5名“伯爵”成员,就会晋升为“准侯”。三个月累计业绩达到100万港元,将晋升为“侯爵”,“侯爵”将享有个人业绩41%的提成、2%的贡献奖、6%的领导奖和13.5%的培育奖。成为“公爵”需要1000万港元以上的业绩,成为“领主”需要1亿港元以上的业绩。
事实上,很少有人通过发展足够数量的“伯爵”而将自己晋升为“侯爵”,更多的人是同时买了几个“大单”
“,使自己很快成为”侯爵“。
“一张身份证只能买一个大单,但只要再借几张其他身份证,然后去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证就行了。”
e、可以拿身份证买几个大单。公司接受这种操作模式,就是鼓励你同时买多个大单。“马华华说。她最初发展了三个”伯爵“,自己买了三个大单,让自己成为”侯爵“,很多人同时买了更多的大单。
“我们的业绩不是靠产品销售,而是靠大单,90%的经销商为了提前,同时买了几个大单。”马华华说,“产品没有进入实际流通,大部分都在公司仓库里。”
大陆《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基础,向发展的人员计算并支付报酬,或者要求发展的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会员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良必思”的经营模式与上述规定非常接近。
“严打”下的逃亡
马华华是个“侯爵”。她的团队中有很多“侯爵”。最好的时候,她的月收入达到十几万元。她保守透露,自己在良碧丝赚了上百万元。
然而,2009年底,马华华放弃了级别、团队和工资,离开了“良必思”。
“‘梁碧思’一点诚信都没有,总裁从2005年就说要进入大陆市场,直到现在才兑现。”马华华说。
她离开的另一个原因是,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罪只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犯罪主体和重点,而对普通传销参与者采取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措施。
马华华担心自己会被追究相关罪名。
“在‘组织领导传销罪’之前,一般有两个系统来惩治传销,一个是工商部门,只对其处以罚款
ES;二是司法部门一般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直接的传销犯罪,往往被罚款、拘留。“办理过多起传销案件的湖南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波说,”现在有了直接的传销罪名,罪名界定非常明确
,蒙混过关难,取证容易。因此,2009年2月以来,多人被直接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
在法律的威慑下,不少“经销商”像马华华一样离开了良碧丝。“有些人继续发展业务,不是不知道‘梁碧丝’的真相,而是投入很大,不甘心”。
2009年,深圳、东莞、
增城等地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组织,抓获多名良必思组织者。增城抓获十多名成员,深圳则一次性抓获29名成员。
此轮打击令“良必思”难以继续在内地的业务,公司不敢在内地开展“学圈”。
2009年底,数十名“经销商”找到“梁碧思”总裁黄树雄,暗中录音,以寻求公司的保护。
7月11日,一位“经销商”向南都记者提供了录音。录音材料中,经销商询问“梁碧丝”到内地是否领证(指“直销牌照”)?黄树雄回答说,大陆的直销法规定只能做单一层次的直销,不能发展多层次的直销。
而良必思则是多层次的直销。如果变成单级直销,就会造成混乱。其次,如果在内地从事直销,必须缴纳大量押金才能拿到牌照。政府只要抓到东西就罚款,以后还会不停地填钱。因此,“大陆市场必须是,但暂时不能进入”。
当“经销商”询问如何应对当前形势时,黄树雄把抓获的“经销商”比作“蚂蚁”,把香港的公司总部比作“蚁穴”。“踩踏几只蚂蚁不要紧,只要不破坏蚁穴”。
“经销商”们一听,“哇”的一声惊呼。追责无门?
事实上,“良必思”一直善于保护“蚁穴”,而“经销商”的利益却被严重忽视。
比如,所有“分销商”加入“良必思”时,必须签一大摞ag
与公司和解,其中一条强调“分销商”不允许以传销的方式在内地经营,“分销商”如何销售与公司无关。
不少“经销商”没有仔细看完协议,就草草签了字;一旦发生事故,公司将按照协议推卸责任。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梁碧丝”曾在澳门发展同样的业务,但澳门也是禁止传销的地区。2008年6月
澳门已将欺诈传销活动刑事化,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公司),都将因从事此类活动而触犯法律。布赖斯集团(澳门)有限公司当天在没有事先通知和任何善后安排的情况下发表声明称,公司最终决定全面终止
对于澳门特区的所有业务,公司单方规定,账单日期为90天的商品可打7折退货,超过90天的商品可打3折退货。
由于入会时签订了“不从事传销活动”的协议,“经销商”无法向公司主张应有的赔偿,因此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善于自我保护,多年来,“梁碧丝”多次被举报,但仍存活至今。
香港多家媒体曾报道,有市民因深陷“梁碧丝”而酿成各种悲剧;在网络论坛上,不少受害者成立了香港“反L B(梁碧思)大联盟”;多年前,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就已对“梁碧丝”进行调查,但因取证困难而无法脱身。
如今,为配合内地对非法传销的严厉打击,“亮碧丝”以“新人注册新公司”的方式在内地发展“分销商”。它真的能规避风险吗?
“内地法律很难追究亮碧思的责任,因为经销商与亮碧思的合作是两家公司的合作,经销商是独立法人,在香港注册,所以经销商在内地发展网络,是经销商犯法,而不是亮碧思,经销商成了替罪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
但也有律师认为,“梁碧思”的这种行为十分幼稚。
湖南仁和律师事务所盛波律师表示,表面上看,这是两家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但实际上离传销的本质并不远。“如果两者之间是纯粹的买卖关系,那是合法的,布
t他们不是纯粹的买卖关系,这家新成立的公司还需要融入传销队伍。新成立的公司在内地发展的会员将纳入‘良必思’的等级体系。因此,'良必思‘虽不直接发展大陆经销商,但仍有牵连。“。
虽然香港警方很难依据香港法律追究“梁碧思”的责任,但根据属地原则,只要他在中国内地实施犯罪行为,内地法院就可以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香港,“交易商”以注册公司的身份发展业务,他们以个人身份发展业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比过去大得多。“以前他们可能只是某一个团队的领导,现在‘公司化’了。
做,所以它不仅是一个班组长,而且是一个单位犯罪。“盛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