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3月16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徐慧利等4人2年6个月和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9月以来,徐慧利、徐绍军、徐爱华、张清文先后在南宁市良庆区参加名为“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规定,申购第一个份额为3800元,以后申购的份额为3300元/份。
2008年7月,徐慧利线下的传销人员从原来的体系中脱离出来,自成独立的体系。在该传销组织中,徐慧利负责对该传销组织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并由其对传销人员购买的申购款进行管理、控制,对提成款进行计算、发放。徐绍军按照徐慧利的安排,开立银行卡用于收取申购款,并从银行卡取出申购款,协助徐慧利发放提成款。张清文按照徐慧利的安排,负责在良庆区金象三区办理申购手续。
2009年5月9日,徐慧利、徐绍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徐爱华、张清文继续管理、控制该传销组织,由徐爱华到农业银行开立账户用于收取下线人员的申购款,由张清文办理申购手续。同月18日,徐爱华、张清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检察机关统计,案发时,徐慧利收取申购款共计8386600元;徐绍军领取申购款共计1687000元;徐爱华、张清文共收取10名下线人员的申购款2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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