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法院院于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传销活动案
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该院于今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该案涉案被告人达三十人之多,涉案传销组织已发展线下人员500多名,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四千万元以上,该案是成都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刑事犯罪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志财、阮万新、张学莲等30人以组织、领导“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志财、阮万新、张学莲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利民、张学洪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认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被告人张学洪、欧阳婷、胡刚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明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经过长达近7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举证质证后,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处该案主犯谭志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款20万;主犯阮万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款20万;主犯张学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款15万。其他从犯被判1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款5千至10万不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