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的某天,山西人刘某被朋友骗到山东潍坊市搞传销。
2007年传销窝点移至徐州。
2008年初刘某离开徐州传销点。
此间共计被骗2900元。
当年2月8日,刘某伙同同样受骗的王某和赵某(均已判刑)来到徐州,试图寻找传销头目和传销代理员索要受骗的钱财。
当天晚上刘某三人来到一处传销点抢夺了传销人员一部手机。三人又至另外一处传销人员暂住处,刘某手持砖头、王某手持匕首,采用威胁的方法,抢得3部手机和一个MP3,抢劫过程中,王某用匕首将一传销人员刺伤后,三人回到居住的旅社,预谋再次实施抢劫。
第二天,三人来到一公厕旁,王某望风,刘某与赵某进入公厕内,赵某手持砖头击打正在入厕的男青年头部,并用手捂住青年的嘴,从其身上抢走一只打火机,二张上网卡和少半包香烟。
2010年3月7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被骗产生报复心理,伙同其他受骗人以语言威胁、砖头敲头和匕首捅刺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手机、MP3、上网卡、香烟等财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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